(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尹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