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68-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有43555㎡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43555㎡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