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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英杰、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黄清粘、黄秀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英杰,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黄清粘,黄秀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英杰,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清粘,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秀叶,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英杰、被告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清粘、被告黄秀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