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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绍军、张德珍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绍军,张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7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绍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德珍,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10301.22元、违约金7395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0770元(以租金410301.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4772元、执行费16100元,共计53589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绍军、张德珍的银行存款53589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