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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齐锋与丘文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齐锋,丘文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齐锋,男,1938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文柏,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以(2015)汀执字第12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丘文柏所有的店面、夹层。抵押权人:廖晓滨、罗香凤、陈天荣、曾李秀,债权数额:36万元);但因被执行人丘文柏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齐锋返还借款189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采取处置变现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丘文柏所有的店面、夹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