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齐锋与丘文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齐锋,丘文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齐锋,男,1938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文柏,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以(2015)汀执字第12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丘文柏所有的店面、夹层。抵押权人:廖晓滨、罗香凤、陈天荣、曾李秀,债权数额:36万元);但因被执行人丘文柏至今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齐锋返还借款189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采取处置变现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丘文柏所有的店面、夹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