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园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园(自报),绰号“马哥”、“马儿”,男,1990年8月3日出生,苗族,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园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依法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园与同案人杨利(已被判刑)事先合谋抢劫被害人谢某某(绰号“黄虎”)的财物后,于2010年10月11日晚,同案人杨利以帮忙打架为由,诱骗被害人谢某某出来。之后,被告人马园及同案人杨利与被害人谢某某各驾乘摩托车至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柚坑村一竹林里,停车后,被告人马园与同案人杨利即持刀威胁、殴打谢某某,合伙抢走被害人谢某某一辆捷峰JF125-6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花光。破案后,被抢摩托车无法追回。被告人马园作案后潜逃至2015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项某某、谢某甲的证言,同案人杨利的供述,被告人马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持械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园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园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燕丹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