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易忠宏与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宏,常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易忠宏。被告常东林。本院审理原告易忠宏与被告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 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