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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易忠宏与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宏,常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易忠宏。被告常东林。本院审理原告易忠宏与被告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 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