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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科强与被执行人杜鹏、杜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科强,杜鹏,杜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魏科强被执行人杜鹏被执行人杜福全本院在执行魏科强与杜鹏,杜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21000元,诉讼费6115元,执行费4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杜鹏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法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司法查询均无财产执行,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且对连带清偿责任人杜福全进行了拘留措施,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