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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超与潍坊华振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潍坊华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潍坊华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海,职务:经理。地址:临朐县东城街办嵩山路北段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潍坊华振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临劳人仲案字第34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