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聂与马建宁、马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聂,马建宁,马建军,向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李聂,土家族,暂住地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马建宁,暂住地湖南省张家界。被执行人马建军,土家族,暂住地湖南省张家界。被执行人向左兵,土家族,暂住地湖南省张家界。申请执行人李聂与被执行人马建宁、马建军、向左兵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43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建宁、马建军、向左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262.4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