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玮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