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峯与李兵兵、张云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峯,李兵兵,张云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XX峯,男,1978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兵兵,男,1988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云岫,女,1986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系李兵兵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兵兵、张云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兵兵、张云岫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兵兵在银行存款310952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云岫在银行存款310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