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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高芬与李仁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芬,李仁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89号原告张高芬,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胜。被告李仁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兔都府餐厅负责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芬与被告李仁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高芬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高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朝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