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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葛恒万与卢立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恒万,卢立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恒万。委托代理人郁胜明,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雷。上诉人葛恒万因与被上诉人卢立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93元,退还于上诉人葛恒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