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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孔德才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才,绰号:光头强,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才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依法指派检察员林广成、书记员钟梓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孔德才、樊XX(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冷库佟德良宿舍处,采取蒙面持刀威胁、用钢管殴打、用胶带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佟德良实施抢劫,抢走佟德良装有现金人民币450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的一个棕色手提包和一部小米牌红米系列手机,并致佟德良的额头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后逃离现场将所抢财物分赃挥霍,除手机外,其余物品均被丢弃。经鉴定,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佟德良的伤情达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德才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法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孔德才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孔德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德才当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孔德才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冷库佟德良宿舍处,采取蒙面持刀威胁、用钢管殴打、用胶带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佟德良实施抢劫,抢走佟德良装有现金人民币450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的一个棕色手提包和一部小米牌红米系列手机,并致佟德良额头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破案后,除缴获红米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佟德良外,其余财物被挥霍。经鉴定,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佟德良的伤情达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孔德才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与樊XX经事先预谋,持钢管、胶带、头套、手套、弹簧刀等物,前往镇海冷库佟德良宿舍处,对佟德良实施抢劫,抢得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36000元及一部手机等物,在抢劫的过程中,佟德良的头部被打伤,抢劫后其和樊XX连夜乘坐出租车到了昆明,其分了10000余元给樊XX,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剩余的钱被其用完了等事实。2、被害人佟德良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独自一人在镇海冷库宿舍睡觉,后由两名蒙面人持钢管、胶带、手套、弹簧刀等物对其实施抢劫,将其的手提包、手机等物抢走,并将其打伤,被抢走的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5000元至46000元等事实。3、证人樊XX(另案处理同案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2��15日凌晨,其与孔德才经事先预谋,持钢管、胶带、头套、手套、弹簧刀等物,前往镇海冷库佟德良宿舍处,对佟德良实施抢劫,抢得手提包一个及手机一部,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5000元及其他物品,在抢劫的过程中,佟德良的头部被其打伤,抢劫后其二人连夜乘坐出租车到了昆明,其分了11500元及手机一部,其回老家后花了688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其余的钱被其用完了等事实。4、证人杨永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在镇海冷库宿舍处睡觉,1时40分许,其听见二楼有拖凳子的声音以及有人跑动的声音,后佟德良在楼道里叫其名字,其出门后看见佟德良手上缠着胶带,头上都是血,经了解得知佟德良被两个戴头套的人抢劫等事实。5、证人张春辉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2时许,其接到杨永的电话后赶到镇海冷库,得知佟德良在冷库里被人抢��了,其和周明海在监控室里看监控,周明海看出个子高的一个是樊XX等事实。6、证人周明海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接到张春辉的电话,告知其镇海冷库出了点事情,其赶到冷库得知佟德良在冷库里被抢劫了,其看了看监控视频,视频中的两人个子高的一个人,向樊XX等事实。7、证人吴孟的证言,证实其是出租车驾驶员(云FT05**),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9989****,2015年2月15日2时许,其通过电话联系在杨广镇接了两个小伙子上昆明,两个小伙子带着一些东西,还有一个双肩包等事实。8、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孔德才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孔德才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周海明从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樊XX等事实。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孔德才及同案人樊XX对作案现场等进行指认的情况。12、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玉)公(司)鉴(法)字(2015)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1、佟德良房间外过道上胶带纸上所检可疑血迹、佟德良房间内地面卫生纸上所检可疑血迹均为人血,均来源于佟德良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2、佟德良房间外过道上胶带纸所检胶带纸光面擦拭物及所检胶带纸粘面上可疑斑迹DNA,均来源于佟德良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3、镇海冷库院子内胶带上所检擦拭物未检出DNASTR分型。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等事实。13、通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佟德良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等事实。14、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iphone5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元,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0元,LANYE(蓝野)牌150-2X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120元,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等事实;1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处理情况。1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17、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孔德才使用的手机号码在2015年2月15日凌晨与证人吴孟使用的手机有过通话等事实。18、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持刀威逼、钢管殴打、胶带捆绑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孔德才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德才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德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iPhone5型手机一部(屏幕已坏)退赔被害人佟德良;胶带纸二个、卫生纸一个,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礼审 判 员  马 琼人民陪审员  尹存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