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甲诉无极镇某村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高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系原告之父。被告无极县无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某丙,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