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秋霞与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山分公司、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张秋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被告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羊山分公司(以下称九州羊山分公司)负责人汪慧丽,经理。被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良,董事长。原告张秋霞诉被告九州羊山分公司、被告中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关可欣审判员 孔凡伟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