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程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杰、朱向南,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孟昭利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秋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