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5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于2015年9月13日零时许,酒后驾驶京×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朝阳区双惠苑小区内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1mg/100ml。被告人魏×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