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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运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