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化市财政局,遵化市文都道14号。法定代表人:张雪娜,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唐山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