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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富旺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富旺工贸有限公司,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石家庄市富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法定代表人樊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陈延甲,该厂厂长。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富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井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