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冯新华与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华,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273-1号原告:冯新华。委托代理人:卢朝辉,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超。委托代理人:王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新华诉被告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冯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元,由冯新华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