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思宇与张清泉、傅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11号原告杨思宇,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傅小琴,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宇与被告张清泉、傅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清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97号1#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其本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光路130号鳌港苑(原亚峰居住小区)3#楼某单元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张清泉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福新路297号1#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杨思宇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光路130号鳌港苑(原亚峰居住小区)3#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