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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被告儿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11月22日到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7年3月2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因经常因家庭生产生活等问题争吵。为此,原告曾于1993年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不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诉讼: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所述基本属实,现原告请求离婚,我同意。离婚后,她要去哪里是她自己的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3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11月22日到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7年3月2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为独生子女,现已成年)。婚后不久,原、被常因家庭生产、生活等问题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曾于1993年7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不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长期分居。原告遂于2015年8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长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原、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男孩,组成了一个健康的家庭,但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生产生活等问题产生了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原告为此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但夫妻间仍分居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审时亦表示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