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杨远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远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693号罪犯杨远斌,男,汉族,大专文化,1970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仪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远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5657号、第82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远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远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远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