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敦禄与沂源县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764号申请人:李敦禄。被申请人:沂源县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原万宝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佃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敦禄与被执行人沂源县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805.00元,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764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