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沙坪坝区某号附某号某房屋内容留嫖客任某某与卖淫女苏某某、嫖客焦某某与卖淫女余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晚公安民警将丁某某等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苏某某、焦某某、余某某、吴某、周某某、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