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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迪英与章静、吴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迪英,章静,吴慧玲,潘惠飞,杭州星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251-1号申请执行人胡迪英。被执行人:章静。被执行人:吴慧玲。被执行人:潘惠飞。被执行人:杭州星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玲。胡迪英与章静、吴慧玲、潘惠飞、杭州星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迪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本院查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18号2008、2010和2007、2009室的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系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胡迪英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迪英发现被执行人章静、吴慧玲、潘惠飞、杭州星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