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俊新与朱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新,朱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苏俊新,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全勇,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俊新与被告朱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俊新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全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苏俊新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新撤回对被告朱全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44.2元,依法减半收取4322.1元,由原告苏俊新自行承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仁丹旺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