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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淑艳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淑艳,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35号原告侯淑艳,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静,女,1977年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淑艳诉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冰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林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淑艳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以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我借款4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00元。被告林静辩称,本案的债务人并非是我本人,而应该是郝某某,我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而是郝某某使用的。郝某某曾先后自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据,因郝某某去外地打工,原告便找到我,要求我为其出具借据,并将10000.00元利息一并写入借款本金中,即借款40000.00元借据一枚。2015年7月份,郝某某从外地打工回来后,我与原告及郝某某一起商量由郝某某偿还32000元,由我偿还剩余借款5200.00元。由原告亲笔书写借条一枚,并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由郝某某偿还借款,因原告当时没有将我之前出具的40000.00元借条带在身上,就将由郝某某还款的借条放在我这并约定,原告用手里的40000.00元借条置换郝某某的借条,因此,我出具的借条因郝某某出具借条而没有法律效力了。现我已将5200.00元偿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借款应由郝某某偿还,我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林静向原告侯淑艳借款4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2014年11月14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侯淑艳多次催要,被告林静于2015年7月21日偿还520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当庭出示借款40000.00元的借条一枚,拟证明被告借款未偿还,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出示32000.00元的借条和5200.00元收到条各一枚,并申请证人郝宏臣出庭作证,经当庭核实郝宏臣公民身份证上名字为“郝某某”,拟证明本案诉争40000.00元的债务人为郝某某,被告已经偿还原告5200.00元。原告质证提出异议,认为收到条由被告保管,反证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出示的借条显示的当事人为“郝宏臣”和“侯淑红”,与本案原、被告不符,借款金额和被告应还款金额不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综合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确系被告出具;被告出示的收条,进一步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已部分履行债务,故对原告出示借条予以采信,对被告出示收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出示的借条所提质证意见成立,该借条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与被告陈述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同意债务转由郝某某承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证据充分,但对被告已偿还部分提出的请求不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偿还原告34800.00元。被告提出自己不是债务人的主张与其出具借条的事实相矛盾,不能成立,辩驳意见不符常理,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静偿还原告侯淑艳借款34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侯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侯淑艳负担52.00元,由被告林静负担3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征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