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占红申请执行刘海英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姜XX,女。被执行人刘XX,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姜XX申请刘XX离婚纠纷一案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XX欠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刘XX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田 浩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