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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占红申请执行刘海英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姜XX,女。被执行人刘XX,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姜XX申请刘XX离婚纠纷一案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XX欠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刘XX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田 浩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