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资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勇进、曹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勇进,曹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勇进。被告曹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勇进、曹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被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若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