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希永与李学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46号申请人李希永。被执行人李学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希永与被执行人李学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希永申请执行标的3.8万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