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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铭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贤。被执行人:高铬彤。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铭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铭彤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度及2013年度物业服务费617.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铭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存款717.76元扣划至桦甸市人民法院,并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亮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