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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鲁某,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