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鲁某,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