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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加明与李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明,李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朱加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朱国仁,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小锋,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明诉被告李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加明及委托代理人朱国仁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加明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子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