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大瑞商业有限公司与永辉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辉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大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5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大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贸市场盘溪食品大楼食品区二层253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祯芬,1962年3月23日。委托代理人景远清,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大瑞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本案审理,定于2015年9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文书,上诉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开庭传票载明的日期到庭参加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永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