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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严国平与钱慧琴、钱来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724-2号申请执行人:严国平。被执行人:钱慧琴。被执行人:钱来宝。被执行人:祁玲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钱慧琴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别克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5038元[详见杭中正鉴评2015第16-B002号评估报告书]。之后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8月13日,买受人卢立武以16538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钱慧琴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别克小型轿车一辆[详见杭中正鉴评2015第16-B002号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卢立武(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立武起转移;二、买受人卢立武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