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忠海与周洪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海,周洪振,周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张忠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洪振,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洪刚,男,35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忠海与被告周洪振、周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忠海不能提供被告周洪振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张忠海不能提供被告周洪振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周洪振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海对被告周洪振、周洪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荣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