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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忠海与周洪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海,周洪振,周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张忠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洪振,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洪刚,男,35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忠海与被告周洪振、周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忠海不能提供被告周洪振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张忠海不能提供被告周洪振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周洪振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海对被告周洪振、周洪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荣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