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显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789号罪犯刘显福,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显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9.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显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阙 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