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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丹丹与被申请人兰海英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丹丹,兰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88号申请人:刘丹丹。被申请人:兰海英。申请人刘丹丹与被申请人兰海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兰海英名下的尼桑轿车(车牌号:辽XX)一辆,价值约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兰海英名下的尼桑轿车(车牌号:辽XX)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刘丹丹北京现代(车牌号:辽XX)一辆。三、查封刘丹丹长城皮卡(车牌号:辽XX)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准毁损、出租、抵押、出售、隐匿。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