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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东,系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陪审员  潘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