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钱宣德与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宣德,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447-2号申请执行人钱宣德。被执行人张宝。申请执行人钱宣德与被执行人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宝有一辆小型轿车(车号皖A×××××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宝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车号皖AZB7**)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