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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蒲城广泽煤业有限公司、卜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广泽煤业有限公司,卜文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姚万顺,董事长。被告蒲城广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卜文祥,经理。被告卜文祥,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蒲城广泽煤业有限公司、卜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城万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