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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变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