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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洪彩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被执行人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彩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洪彩英。被执行人吴姚成。被告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芳。被执行人吴姚定。被执行人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总经理。被执行人楼超然。被执行人吴仙华。被执行人吴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洪彩英、吴姚成、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王国芳、吴姚定、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楼超然、吴仙华、吴旦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并处置,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