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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曾凡玲。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