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曾凡玲。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