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棣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XX与宋立堂、吴玉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宋立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玉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3)棣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宋立堂、吴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标的41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立堂的部分财产,但因故暂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涉案财产因故暂不能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XX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