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倪新富与戴长海、陈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571-1号申请执行人倪新富,农民。被执行人戴长海,公务员。被执行人陈兰,职工。申请执行人倪新富与被执行人戴长海、陈兰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兴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戴长海、陈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倪新富办理位于射阳县盘湾镇盘东居委会健康路75号附1号的房屋权属人变更为原告倪新富的登记手续。另被执行人戴长海、陈兰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为洋 百度搜索“”